核查机构应在与核查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后选择具备能力的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的组成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技术能力与经验、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性质、规模及排放设施的数量等确定,核查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核查组长,至少1名为专业核查员。
核查组长应充分考虑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在的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核查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核查计划并确定核查组成员的任务分工。核查组长应与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立联系,要求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备案的监测计划[对于已经制定监测计划并经省级
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备案的监测计划应作为排放报告核查的依据。对于2019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尚未制定监测计划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指南“三、监测计划的审核指南”对监测计划进行审核,监测计划不作为2019年度排放报告核查的依据。]及相关支持文件。
在核查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核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但核查组应将调整的核查计划与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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