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机构应对监测计划的版本及修订情况进行审核。
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初次发布的监测计划,核查机构应确认其发布时间与实际情况符合。如根据核查机构的审核意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监测计划实施了修订,核查机构应确认修订的时间和版本与实际情况符合。
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对监测计划的修改,核查机构应确认其修改时间和实际情况符合,修改内容满足核算指南的要求。当核查机构针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以下情况修改其之前经过审核的监测计划时,应分别对相关修改部分进行审核,并单独编写审核报告。
—外包、租赁等导致核算边界的变化;
—排放设施发生变化;
—与
碳排放相关燃料、原料、产品及其他含碳输出物的变化;
—为提高数据准确度,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以及其他提高数据准确度的措施;
—排放相关数据和生产相关数据获取方式的改变;
—发现之前采用的监测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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