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机构应保存审核记录以证实审核过程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核查机构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审核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文件包括:
—与委托方签订的审核协议;
—审核活动的相关记录表单,如审核协议、审核记录、审核计划、见面会和总结会签到表、现场审核清单和记录等;
—排放监测计划(初始版和最终版);
—审核报告;
—审核过程中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获取的证明文件;
—对审核的后续跟踪(如适用);
—信息交流记录,如与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书面沟通副本及重要口头沟通记录,审核的约定条件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机构应对所有与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保密。未经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各级
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查阅相关文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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