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机构应在与委托方签订审核协议后选择具备能力的审核组。审核组的组成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技术能力与经验、单位性质、规模及排放设施的数量等确定,审核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组长,至少1名为专业核查员。对监测计划修改[ 监测计划的修改是指根据需要对已经通过核查机构审核的监测计划进行的修改。对监测计划修改的审核是一个独立的过程,也应遵照本指南规定的审核程序和审核要求实施,审核报告3.1/3.2/3.3/3.4/3.5部分的内容应着重描述对监测计划相应部分修改的审核发现。
监测计划的修订仅适用于如下情况:
1.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监测计划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产生的新排放;
2.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使数据的准确度提高;
3.发现之前采用的监测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
4.发现更改监测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
5.发现监测计划不符合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的审核,审核组可由1名成员组成,但该名成员应满足上述对审核组能力的要求。
组长应充分考虑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属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审核组成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审核计划并确定审核组成员的任务分工。审核组长应与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立联系,要求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监测计划及相关支持文件。
在审核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审核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但审核组应将调整的审核计划与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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