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供电供热排放因子问题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9-12-29 07:47

石化企业:有自备发电机组,消耗自产燃料(例如:炼厂干气、燃料油),向全厂供热和发电。计算补充数据表中的 (消耗热量)对应的排放因子时,来自自备发电机组的热量,是按余热回收计算,还是按自备电厂,计算实际供热排放强度。如果按余热供热计算,补充数据表的排放总量,则未纳入来自自备电厂供电/热消耗自产燃料的排放量。国家关于自备电厂的最新定义,使用自产废气/煤气的自备发电机组,只是不单独填报补充数据表,但其供的电和热,是否仍然是自备电厂供电和供热计算。
 
专家组:本企业的电厂燃烧燃料发电供热,因此应算作自备电厂。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在填写该企业其他工序补充数据表时,其消耗热量对应的排放因子计算应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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