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碳排放报告核查。重点
碳排放单位应从“填报系统”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
2.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
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8版)》(详见附件2)、《
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018版)》(详见附件3)开展核查。
3.质量管理。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局将组织
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组织第四方核查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对上报二氧化碳排放量接近5000吨,但与利用统计数据核算的排放量差异较大的一般报告单位,我局将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复查后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的单位将纳入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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