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有关企业:
为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要求,现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全省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中,2013至2018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根据2016、2017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核查结果,初步筛选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数量为109家。(覆盖行业代码及初步筛选企业名单参见附件1)。
二、工作任务
(一)确认重点企业名单。请各市(州)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按照属地化原则,对本通知附件1中初步筛选的重点排放企业名单进行核实上报。
(二)组织企业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制定监测计划。请各市(州)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组织指导辖区内重点排放企业,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详见附件2)要求,核算并报告其2018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碳排放权配额分配需要,按照本通知附件3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2018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按附件4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完成后,由市(州)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分行业汇总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处)。
(三)开展第三方核查。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国家通知要求,适时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提交的2018年度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并对2018年度新纳入工作范围的企业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对企业已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如有修订,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审核。有关工作要求参照本通知附件5。请各市(州)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各有关重点排放企业要全力配合做好第三方核查机构入厂核查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背第三方核查工作原则、核查报告造假等情况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省生态环境厅将视情形对相关责任机构采取终止合同、发布机构失信公告等措施予以惩治。
(四)开展核查报告复核工作。全省
碳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先期纳入交易行业全覆盖、存在争议报告必复查”的工作原则,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开展复核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加强对市(州)、企业及机构的帮助和支持,省生态环境厅依托已上线的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咨询
平台(链接为http://gsetshelpdesk.com/),通过该
平台组织相关领域
专家对涉及企业排放报告编制、监测计划制定以及碳核查相关具体问题进行统一答复。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建议,也可及时提交该平台反馈省生态环境厅。本通知附件请自行通过电子邮箱下载使用。(电子邮箱地址:gssthjydqhgy@163.com,密码:gy123456)
联 系 人:王 辛
联系电话:0931-8415424
附件:1. 覆盖行业代码及初步筛选企业名单(附企业基本信息表,按市州分发)
2. 国家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3. 2018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4. 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5. 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6. 相关术语解释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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