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
及核查员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核查活动,提高核查有效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及《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进行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核查员,是指受聘于核查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以下简称核查活动)、从事核查活动的人员以及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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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核查机构以下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一)与管控单位相互串通虚构或者捏造数据的;
(二)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泄露管控单位信息或者数据的;
(四)与管控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其他依法定职责由其查处的相关违法行为。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备案,及对核查机构前款规定行为以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核查机构从事核查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核查员备案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受理核查员及核查机构的备案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公布经备案的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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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或者理工类大专学历、八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四)通过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考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核查员的专业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员应通过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考核。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核查员专业知识考核,并公告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考核应不收取任何费用。已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资质的人员可免于专业知识考核。
(二)核查员具有至少一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核查、
CDM项目咨询、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组织ISO14064温室气体量化和核查、产品
碳足迹量化、节能量审计、
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咨询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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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核查员的备案在网上办理,由其所执业的核查机构统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核查员备案申请表(见附录1),申请表应由其执业的核查机构盖章确认;
(二)身份证;
(三)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专业知识考核合格证明文件;
(五)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社保缴纳证明文件(退休返聘人员提供专职聘用合同,不需提供社保证明);
(六)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文件;
(七)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核查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应每年通过其执业的核查机构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本市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情况;
(二)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情况;
(三)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为规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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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核查员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核查员应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九十日内申请重新备案。
第三章 核查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三)具有十名以上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专职核查员,其中至少有两名从事
碳核查业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符合核查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核查等相关工作经验,且没有碳核查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六)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并设立了应对风险的基金或者购买相应的风险责任保险(风险基金或者保险金额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金额应不少于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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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核查机构备案在网上办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一)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录2);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最近两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能够证明财务稳定的证明材料;
(四)银行出具的风险基金证明,或保险公司出具的风险责任保险投保证明;
(五)机构已经获得的温室气体领域内相关认可文件或备案文件证明;
(六)近三年已完成可核实的温室气体相关项目表(见附录3);
(七)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核查员名单(见附录4);至少两名从事碳核查业务三年以上的核查员应提供完成三个及以上相关专业项目并担任组长的证明文件;
(八)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说明,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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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核查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包括:建立与核查工作相关的核查人员管理程序、核查运行管理程序、数据复核及技术审定程序、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程序、公正性管理程序、保密管理程序。
有关声明(见附录5)。
第十五条 对在深圳市注册的,已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或者经国家法定认可机构认可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机构,市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核查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核查机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九十日内申请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部门:
(一)核查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二)核查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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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核查员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核查员从事核查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从事核查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核查员从事核查活动,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单位从事核查活动;
(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
(三)增加、减少、遗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核查程序;
(四)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
(五)接受核查委托方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六)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核查机构执业;
(七)为管控单位提供与碳核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服务;
(八)其他因违反碳核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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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核查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核查机构应依据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以下简称核查规范)等本市碳核查相关标准及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活动,并对出具的碳排放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核查机构的公正性、人员能力、人员的配置、人员记录、申诉、投诉、特殊核查等内部管理工作应符合国际标准ISO14065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核查机构应与核查委托方签订核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核查费用、合同的解除、赔偿、仲裁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核查机构应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成核查组。核查组成员应与所核查的项目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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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核查机构应确保由不同于核查组的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对核查组完成的核查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确认所有的核查活动已被完成;根据核查规范对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是否存在实质性偏差、核查活动是否达到了规定的保证等级作出结论。
第二十五条 核查机构应保证核查员的使用符合下列要求:
(一)核查员必须是核查机构的专职人员;
(二)核查员应只在一个核查机构从事核查工作;
(三)核查员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核查判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索要和收受核查委托单位的礼品财物或接受宴请;
(四)核查机构应有程序或制度保证其对核查员实施的核查活动负全责。核查机构应要求核查员签署书面协议,承诺其遵守核查机构适用的程序或制度;该协议应对保密和独立于商业或其他利益等做出规定,并应要求核查员告知核查机构其任何现有的或以前的与核查委托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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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核查机构不得将核查工作整体或部分外包。
第二十七条 核查机构应建立和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密管理制度或程序,并应覆盖核查机构的人员和活动,确保对核查数据和核查过程中获得的核查委托单位相关信息的严格保密。
核查机构应与核查委托单位、核查员及所有核查活动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 核查机构不得为其核查的管控单位提供影响碳核查公正性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九条 核查争议解决应符合《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核查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备案管理,对核查机构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能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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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的监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核查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核查机构本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本年度核查工作总结、从业基本情况、人员配置、业务状况、内审和管理评审报告、质量分析、是否开展与管控单位利益相关的经营性活动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建立核查员、核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核查员、核查机构,应当不予备案或取消备案。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时间为两年,两年内被记录的核查机构或者核查员如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该记录予以清除。
第三十三条 核查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记录。
核查机构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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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未经备案的核查人员从事核查活动的;
本机构内专职核查人员发生变更,致使其核查员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将核查工作整体或者部分外包的;
未按时提交核查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的;
不配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查机构备案的;
其他因违反碳核查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查处核查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查处结果通知市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记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查处的核查机构取消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对核查机构所做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控单位的碳排放核查报告进行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按检查结果的合格比例等级对核查机构作出下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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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两年全部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免于检查;
(二)不合格率低于10%的,责令整改;
(三)不合格率高于10%且低于20%的,责令整改,提高其下一年度核查报告的抽样检查比例;
(四)不合格率高于20%的,责令整改,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记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相关核查机构取消备案,3年内对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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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员备案申请表
2.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3. 核查机构近三年完成的温室气体相关项目表
4. 核查员备案申请汇总表
5. 声明
附录1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员备案申请表
□初次备案 □重新备案 □从事碳核查业务三年以上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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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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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2寸单人照)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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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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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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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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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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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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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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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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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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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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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从大学填起) |
起始时间 |
毕业院校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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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起始时间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证明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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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质(技术职称、相关资质等) |
取得时间 |
资质名称 |
核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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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作经历 |
时间 |
项目名称 |
本人作用(项目负责人、课题主持人或参与人) |
证明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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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培训经历 |
时间 |
培训内容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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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一) 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 遵守《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保密规定,对所有未公开的资料及数据保守秘密;
(四) 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五) 自觉接受并配合市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 本人所填写的备案信息及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属实。
签字: 申请日期: |
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
本单位已审阅了申请人在申请表中陈述的内容及所附的书面证明材料,情况属实,愿意对其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该申请人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持续遵守本管理办法,并已妥善解决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基于核查员个人素质要求和对申请人的了解,本单位认为该申请人具备履行核查员职责应有的个人素质和核查能力,同意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备案。 |
聘用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附录2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申请机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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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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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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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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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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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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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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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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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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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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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基金或保险金额(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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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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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核查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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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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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
财务信息 |
年份 |
年 |
年 |
营业收入(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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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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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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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额(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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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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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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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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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固定、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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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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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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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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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固定、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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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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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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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核查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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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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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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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固定、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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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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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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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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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温室气体领域内相关认可资质或备案情况 |
国家认监委批准认证机构 |
□是 □否 |
批准日期/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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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VCS/GS指定经营实体 |
□是 □否 |
批准日期/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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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审定与核查机构 |
□是 □否 |
批准日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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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4064-1核查国际认可资格 |
□是 □否 |
认可机构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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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4064-1核查业务已在国家认监委备案 |
□是 □否 |
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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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资质 |
□是 □否 |
批准日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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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质 |
□是 □否 |
批准日期/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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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低碳能源相关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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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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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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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管理制度(列明主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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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担政府采购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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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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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公章):
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3
核查机构近三年完成的温室气体相关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项目简要描述 |
起止时间 |
可核实的人员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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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代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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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B、CDM审定与核查;C、中国自愿减排项目;D、ISO14064量化、核查及审定;E、能源审计及节能量审计;F、产品碳足迹量化;G、其他。
附录4
核查员备案申请汇总表
申请机构名称: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出生年月 |
工作经历 |
身份证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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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学历只填写最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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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工作经历,A代表从事碳核查业务三年以上,B代表从事碳核查业务不满三年。
附录5
声 明
1.我们承诺不从事影响碳核查公正性的与管控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经营活动,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
2.我们将严格遵守《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 我们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绝不非法披露核查数据和核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
4.我们承诺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均准确真实。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申请机构(公章):
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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