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RGGI有关规定,排放数据的监测、报告与核证需满足以下规定:
① 安装、验证和数据计算管制对象应当按照RGGI的规定安装必要的监测系统,并且成功完成监测系统所有必须的验证性试运行,保质保量地记录和报告来自监测系统的数据
②
履约日期管制对象必须在以下日期前完成监测系统的验证性运行:在2008年7月1日前开始商业运行的管制对象必须在2009年1月1日前完成;在2008年7月1日及以后开始商业运行的管制对象必须在2009年1月1日或开始商业运行后90个运行日或180个日历日中最晚的日期完成;新建生产线在上述日期之后完成的,必须在新生产线第一次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碳后90个运行日或180个日历日中最早的日期完成。
③ 报告数据如果管制对象未能在上述日期前完成监测系统试运行的,将按照二氧化碳最大可能排放值进行记录和报告;如果管制对象未能在上述日期前完成监测系统试运行,但管制对象能够证明其排放是延续其之前排放因子的,将按照丢失数据程序记录和报告的二氧化
碳排放量,而不是最大可能排放值。
④ 禁止规定未经管制机构或其代理机构书面批准,禁止使用任何替代性监测系统、替代性监测方式或其他替代措施进行监测、记录和报告;未按照RGGI规定进行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记录,禁止任何管制对象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任何管制对象,除监测系统重新验证、校准、质量保证性测试和日常维护需要外,不得干扰、中断监测系统部分或全部之运行,从而避免监测和报告二氧化碳的排放;除以下情况以外,任何管制对象禁止报废或永久停止监测系统部分或全部之运行:第一,管制对象经过批准运行另一套监测系统和方法;第二,管制对象按照规定提交替代性监测系统验证测试并获得批准。(本文节选自《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实务》,孟早明 葛兴安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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