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
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并就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1. 于2018年1月15日前将企业名单报送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2. 组织企业在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
3. 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于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数据核查,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