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兼并、拆分等情况,导致历史年份与配额核发年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边界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易碳家碳交易网2017-07-07 10:26

相关重点排放单位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核算边界变更情况,对于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兼并的,对没有核查数据的新并入的部分补充核查,依据与配额核定年度边界一致的核查填报数据,重新核定配额;对于重点排放单位发生拆分的,原则上仍沿用原核算边界进行核算和报告,并承担履约责任。核查机构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兼并重组、拆分或者重点排放设施产权变更、设施(或营业面积)增减等情况,也应主动向市发改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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