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最新明确的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见附件),根据已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的要求,分年度核算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基础数据,编制各年度排放报告,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市发展改革委。此前按发改办气候﹝2016﹞57号的规定已完成排放报告编制工作的企业无须再报送。
排放报告模板请登陆“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可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www.reg-sh.org主页面右下角链接点击进入),在“基本信息”页面下方下载。各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完成后,电子版通过“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上传,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于6月30日17:00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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