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送要点解析

文章来源:亚华低碳2016-03-28 22:37

10、企业在计算单位热值含碳量中,煤中碳元素是用收到基表示吗?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答:可以,元素碳含量指的是收到基元素碳含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11、发电企业,核算燃煤燃烧导致的碳排放时,煤炭的元素碳含量是按照什么标准来测量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答:按照核算指南规定,燃烧元素碳含量的具体测量标准应符合GB/T476《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12、关于燃煤的元素含碳量,企业现在没有相关的计量装置如何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答:可以去具有相应资质的电科院或者煤科院检测。如果历史数据没有实测值,可以用问题15里表1的缺省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13、企业自备电厂需要单独核算碳排放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答:需要单独核算。如果企业的自备电厂是独立法人或视同独立法人的单位,那么该自备电厂按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单独核算。如果企业自备电厂是非独立法人或不视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其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可参考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计算,以适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隐含的 CO2 排放核算仍应按该企业所属行业的适用指南来核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14、发电企业没有根据指南实测参数,如何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答:两种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1)、电厂使用了烟煤、无烟煤这样的燃料,但没有含碳量、氧化率等参数的实测值,能不能选取其他指南里的缺省值,如果可以,应该参照哪个行业的指南?
(2)、电厂使用了煤矸石、混合煤等其他燃料,并且相关参数没有实测热值或没有相关记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15、在计算碳氧化率时,飞灰量有实测值,用飞灰量实测值计算碳氧化率和用碳氧化率缺省值哪个对企业更有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答:对于热电联产企业来说,因为分配配额采用的是历史强度法,所以用这两个值对企业没有影响,企业有实测值就用实测值。而对纯发电企业来说,因为采用的是基准法的配额分配方式,用飞灰实测值计算的碳氧化率比缺省值偏大,对企业来说,如果计算碳氧化率的某些量的数据无法获得,推荐使用缺省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16、企业如果有相关年份实测值(如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否在历史排放报告中使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答:根据核算指南中具体的参数获取要求填报,如果使用实测值,则需要保证历史与年度监测方法和手段的一致性,每年都采用相同的获取方法。使用实测值后,除不可抗力外,必须一直采用实测值,否侧核查机构将按照保守原则估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