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选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资质所需要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文章来源:易碳家江苏发改委2016-02-28 10:50

1、成立满1年(含)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 万元。
 
2、在江苏省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设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
 
3、具有10名(含)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员。
 
4、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等。
 
5、机构(或其总部)应为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为国家、江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6、对暂不具备上款资质的机构(或其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完成不少于10个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或在国家发改委注册与备案的CCER项目,或近3年内承担不少于20个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盘查或核查项目(其中在江苏省内项目数不少于10个),或承担过江苏省的省或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或主持2个以上国家级或江苏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课题。
 
7、核查机构与从事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的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且不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的活动。
 
8、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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