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满1年(含)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 万元。
2、在江苏省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设有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
3、具有10名(含)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员。
4、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等。
5、机构(或其总部)应为清洁发展机制(
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CCER)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为国家、江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6、对暂不具备上款资质的机构(或其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完成不少于10个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或在国家发改委注册与备案的CCER项目,或近3年内承担不少于20个重点企(事)业单位
碳排放盘查或核查项目(其中在江苏省内项目数不少于10个),或承担过江苏省的省或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或主持2个以上国家级或江苏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课题。
8、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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