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无不良经营记录。
3.应是经清洁发展机制(
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获国家及海南省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
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4.对无上述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省级以上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
方法学。
5.已建立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了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6.申请备案的每个行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3名核查员,核查员的专业应涵盖产业经济、能源经济、热能动力、电力、化工及工业过程等主要专业。
7.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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