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机构
注册在山东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机构的经济实力应满足核查工作需要,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2.有固定办公场所、设施以及核查应具备的办公条件;
3.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4.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山东省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或省、市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5.对无上述4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近三年内,在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领域内独立完成或承担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省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
方法学,或承担国家或本省
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试点企业
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
注册在外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在山东省设有分支机构或固定办事机构;
2.优先考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
3.对于其他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在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和航空六大行业中承担碳排放核查、
碳盘查工作不少于20家。
(二)技术人员
1.专职从事碳排放核查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核查员不得少于8人,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核查机构执业;
2.申请备案的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3名核查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应涵盖能源经济、热能动力、电力、化工及工业过程等主要专业。
(三)核查员
1.受聘于核查机构,年龄不超过60岁的专职工作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备国家或本省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环评报告编制、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
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4.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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