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盘查报告指南要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以水泥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单位为边界。”“报告主体应以企业为边界,核算和报告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如果水泥生产企业还生产其他产品,且生产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一并核算和报告。如果没有相关的核算方法,就只核算这些产品生产活动中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排放。”
从上面的要求来看,实质上采用的是控制权法,也即企业需要核算报告在其组织边界范围内受其控制的各种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如果在水泥生产企业的厂区边界范围内,有其它个人或企业运营的业务单元或有设备租赁情况的发生,那么这些个人或企业运营的业务单元和租赁设备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计入水泥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例如水泥生产企业拥有石灰石矿山开采权,但是出于成本及安全等综合考虑,将矿山开采业务交由其他专业的矿山开采企业来运营,那么矿山开采环节中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能纳入到水泥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里面。同样的,如果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食堂、澡堂是由其他的个人或企业承包经营的,那么食堂、澡堂在运行过程中消耗的电、热、以及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算作水泥生产企业的。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水泥生产企业厂区附近的职工生活小区不在水泥生产企业的边界范围内,水泥生产企业与之相关的能量输送(如水泥生产企业向职工生活小区供热、供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都不应该算作水泥生产企业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