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开年之初,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对本年度碳排放报告报送、第三方核查、配额核发、交易、履约等环节做出明确要求,为迎接开市以来的第二次履约做出积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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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年履约的基础上,通知中对MRV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有向全国碳市的相关要求靠拢之势。
通知要求,报告单位碳排放报告报送时间为2月28日,较上一年度提前近一个月。2015年,控排单位继续使用试点行业碳核算指南与报告进行碳核算,除此之外,还需按照《北京市碳排放监测指南》制定监测计划,经第三方核查机构审定并报主管机构备案。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2014年底,京冀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启动,承德市6家水泥企业纳入,并将与北京控排企业一并步入6月的履约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根据通知,参与北京市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北京市辖区外的控排企业只核算和报告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
其中,化工生产(除石化生产外)企业、钢铁生产企业、镁冶炼企业、电解铝生产企业、平板玻璃生产企业、陶瓷生产企业可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和报告其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火力发电企业、水泥制造企业、石化生产企业、服务业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工业企业可使用试点指南核算和报告其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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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方核查方面,通知指出,2015年起,重点排放单位可从北京市发改委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的19家机构,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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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北京市发改委将于4月30日前核发重点排放单位本年度既有设施配额。其中发电、供热类企业的配额是依据上年度的实际发电(供热)量预分配配额,待核查确定本年度实际发电(供热)量后,再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重点排放单位若有2013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时,须于3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核发上年度新增设施配额的申请。新增设施配额将根据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实际活动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确定,并于4月15日前核发或调整上年度新增设施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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