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系统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企业厂界内生活能耗导致的排放原则上不在核算范围内。
报告主体,以列表的形式识别出所有流入流出该企业边界的碳源流,并分为以下类别:
a)流入企业边界且明确送往各个燃烧设备作为燃料燃烧的化石燃料部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b)流入企业边界作为原材料的化石燃料部分,包括洗煤、炼焦、炼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煤制品加工的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
c)流入企业边界作为生产原料的其它碳氢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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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流入企业边界作为生产原料的CO2气体(如果存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流入企业边界作为生产原料、助熔剂或脱硫剂使用的碳酸盐(如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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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流出企业边界的各类含碳产品,包括主产品、联产产品、副产品;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g)流出企业边界且被回收外供从而避免排放到大气中的那部分CO2(如果存在);
h)流出企业边界的其他含碳输出物,如炉渣、粉尘、污泥等含碳物质。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注:在核算单元内产生又在核算单元内被直接用作燃料或生产原料的那部分副产品(包括CO2气体)不视为源流;生物质燃料由于“碳中性(即CO2零排放)”的特点,不视为源流;进入企业作为非能源产品使用的地沥青、固体石蜡、润滑剂、石油溶剂等如果不进行焚烧或能源回收,也不视为源流。(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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