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系统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企业厂界内生活能耗导致的排放原则上不在核算范围内。
如果报告主体除电力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并存在本指南未涵盖的温室气体排放环节,则应参考其它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和报告这些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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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脱硫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厂界内生活耗能导致的排放原则上不在核算范围内。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及核算边界见上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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