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企业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水泥生产活动的,其水泥生产活动的排放参照“水泥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石化生产活动(包括制氢、乙烯生产、环氧乙烷生产、醋酸乙烯生产等)的,其石化生产活动的排放参照“石化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服务业生产活动的,其服务业生产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参照“服务业企业(单位)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
火力发电企业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边界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发电企业厂区的锅炉等固定设施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不包括交通运输设施等移动源的排放,不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排放。居民社区排放应单独核算,相关数据应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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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火力发电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净购入使用电力隐含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此净购入使用电力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等移动设施的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电力消耗。居民社区电力消耗应单独计量、单独核算。
告其在京发电机组等固定设施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化石燃料消费量。报告单位应报告其消耗量最大的燃料的热值,可采用购买合同等的信息。没有证据证明此热值的,需自行测量,每年至少测量一次。
在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除报告企业年能源消耗量外,其重点排放设施的能源消耗量也应单独测量和记录。(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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