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核算的对象是市场参与主体,核算范围的实质是确定哪些温室气体、哪类排放源是需要承担碳成本的,其核算方法是量化排放的标尺。因此,碳核算是1吨二氧化碳当量在市场中同质、同量的重要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2013年,深圳、北京、天津、上海和广东5个试点正式运行,各试点的碳核算指南已经在历史排放和首年履约排放量统计过程中得到了实际应用。今年,湖北、重庆试点相继启动,重庆已公布其碳核算指南,湖北有望近期公布。目前已有的6个试点碳核算标准,在体系框架、基本原则、方法学等方面求同,在温室气体种类、工艺排放源识别、数据来源等细节方面存异。
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要求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核算,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首批发布的10个行业标准涉及钢铁、化工、电解铝、发电、电网、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行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上述行业标准与6试点的核算及报告指南,在覆盖行业和控排单位上有很大交集,因而碳核算标准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同一行业的不同试点之间,以及同一试点两套标准的差异和不同行业间的标准差异等,这些标准在实践中的衔接和统一,是全国统一碳市建设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