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报告主体报送。每年年初报告主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核算本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在3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送所在地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上报的电子文件应以光盘作为介质,已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在线报告系统的省、区、市,应采用在线报告的方式。
(二)省级主管部门核查。各地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主体报送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对报告内容进行评估和核查。核查可根据实际,采用抽查等各种形式。对核查不合格的,应要求报告主体限期整改、重新报送。
(三)省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对通过评估核查的报告数据进行汇总,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汇总报告上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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