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报告名单的重点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排放情况,报告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 、氧化亚氮 (N2O)、氢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PFCs) 、六氟化硫 (SF6)共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具体报告内容包括:
(一)报告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报告年份、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填报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等。
(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告主体应报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分别报告化石燃料燃烧温室气体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消费所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如报告主体存在注册所在地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还应参照上述范围单独报告该部分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三)其他相关的情况。报告主体应同时报告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所涉及的各个环节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其来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报告主体温室气体排放具体的核算方法以及详细的报告内容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其他行业企业的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将由我委另行组织制定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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