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4〕564号
各有关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439号)的相关要求,定于2014年3月至7月开展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及履约情况专项监察,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碳排放配额清算(履约)的排放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监察内容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2013年度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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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排放单位是否完成2013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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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察方式
由市节能监察大队会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分别对所属区域的排放单位进行现场监察。
四、各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此次监察,按照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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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排放单位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