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委托市发展改革委核查机构目录库中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
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后的上年度
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年度报告核查工作。
重点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报告有疑义的,可于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诉,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组织对其复查并作出审定结论。(易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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