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报告应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并报送市发改委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08-14 08:03

  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后,应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形成第三方核查报告。请重点排放单位于9月6日前通过数据填报系统提交第三方核查报告,同时将报告纸质版(分别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及重点排放单位公章)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1.关于第三方核查机构委托。为保证核查工作质量,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客观公正,经过公开遴选征集和专家评审,本市选聘了一批第三方核查机构。同时,充分考虑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基础条件、专业经验,经专家评议,我们拟定了第三方核查工作意向分配名单(详见附件1)。由于核查工作时间紧迫,原则上不对核查工作意向分配名单进行调整。重点排放单位如确需变更意向分配的核查机构,应于8月12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变更意向核查机构的纸质版申请(加盖公章)。市发展改革委将于8月16日前组织专家研究变更申请,确定最终核查机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2.核查报告存在异议等情况处理。重点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诉证明材料(含核查报告)。对9月6日前未提交第三方核查报告,且未提交申诉证明材料的,原则上视为同意按照统计数据核算历史排放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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