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4月1日,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第19次会间工作组
会议(ISWG-GHG 19)在国际海事组织(IMO)总部召开。
据介绍,此次会议由挪威气候与环境部
专家、IMO 温室气体工作组主席 Sveinung Oftedal主持,约1,00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此次会间工作组会议继续讨论中期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并将作为《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六的修正案草案提交。
主席团准备了工作组审议的《防污公约》附则 VI 修正案的更新版本,该修正案于今年2月份的ISWG-GHG 18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纳入了本次会议上提出的“过渡方案”中的一些内容。
此次工作组形成的修订版本,供上级机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 83, 2025年4 月7日-11日举行) 的会议进一步讨论。
据了解,此次讨论的“过渡方案”主要为新加坡此前提交的“J9”方案,这一方案旨在在几大提案间建立“桥梁”,一方面解决了一些国家无法接受
碳税的法律和程序性障碍,同时也能解决资金收益诉求关切,为能源转型和能力建设等提供资金(中国和印度对稳定收入的需求持开放态度)。
以下是摆在桌面上的内容:
一、目标型船用燃料标准(GFS) – 技术措施:分阶段降低船用燃料的温室气体强度,旨在加速向零排放或接近零排放燃料和技术,和或能源(ZNZs)的转变。未能达到年度温室气体燃料强度目标的船舶将面临经济处罚,包括购买补救单位(赤字单位)(RU)。
一项新的“两级”提案已提交,将引入两级合规结构,然而目前仍不确定该方案是否会获得足够的支持以被最终采纳。在此系统下:a)直接合规目标(DCT)具有更高的GFI阈值,达到此级别的船舶将被视为完全合规并有资格获得盈余单位;b) “基本目标” (BT) 为较低的GFI阈值。低于DCT但高于BT的船舶将属于“临时合规”类别。
赤字单位(RU)相对应也被设定为两个定价:第1级RU:成本较低,应用于在DCT和 BT之间保持合规性平衡的船舶;第2级RU:成本较高,应用于合规性余额低于BT的船舶。
值得注意的点:
- 盈余单位(SU)将由超过DCT或以上的船舶获得。
- 存储(bank)规则可能限制为一年。
二、全球航运碳税 – 经济措施: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直接征税,这将增加排放二氧化碳的财务成本。其中对碳税初始金额有三个主要提案:18.75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10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150 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
然而,对“双重收费”的担忧仍然存在,因为以GFS为主的技术措施已经通过RU嵌入了经济要素。区别在于,技术措施针对所用燃料的温室气体强度,而经济措施针对绝对排放量。
据信德海事网报道,上周欧盟在场外谈判中选择了妥协,放弃了对船舶排放直接征收碳税的方案,同意以目标型船用燃料标准(GFS)为主。
(参考阅读:《欧洲最终让步!接受妥协方案:航运
碳信用交易》)
此前,欧盟27国与日本、小岛国家、ICS、利比里亚、巴哈马等成员结成共同提案方,联合推出以“征费(收税)”为主的方案。
尽管本周ISWG-GHG 19的主要议程已经围绕妥协方案——经调整的“J9提案”展开,剩余的分歧仅在GFI2008的参考值、WtW或修正TtW、Z折减系数、合规赤字的初始
价格等方面的具体参数。
然而,依然有部分代表团对这些妥协方案表示反对,期望重回“收税”的谈判轨道。
据了解,在英国的支持下,太平洋、拉丁美洲、加勒比和非洲的一些国家,自称为“6PAC+”,依然强烈支持对航运业征收碳税,并提议燃料标准应从 2040年起覆盖航运业100%排放范围。包括图瓦卢、瓦努阿图、基里巴斯、所罗门群岛、斐济、瑙鲁、帕劳、汤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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