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气候治理研讨:中国碳市场的司法实践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APP文雯2024-12-21 22:34

为助力中国碳市场的法治建设,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日前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合办了中国碳市场司法实践进展研讨会。研讨会围绕中国碳市场在司法实践中的进展、挑战与未来趋势进行了讨论交流,旨在为司法机关依法准确裁判涉碳案件、助推碳市场稳健发展等工作提供更多思路。
 
来自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方工业大学、武汉大学等单位的专家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碳市场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双碳”目标、推动绿色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和重要政策工具,为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碳减排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要以平稳过渡为原则,稳妥处理好全国碳市场与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关系;以核查清缴为抓手,实现碳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作;以严防造假为核心,强化碳市场主体数据质量管控;以风险防控为重点,确保碳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他还强调了司法机关和专家学者在推动碳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呼吁加大对全国碳市场监管的支持与关注力度,共同致力于碳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孙茜围绕碳市场司法实践的国内与国际进展,分享了对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的见解。她指出,碳市场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的政策工具,也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修订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各级法院适用法律,支持生态环境法典和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她还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法院如何通过丰富裁判方法加大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代表姚远博士介绍了“中国涉碳司法案件分析”研究成果。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课题组将我国涉碳案件分为涉碳市场、温室气体减排以及固碳增汇三大类,通过司法案例检索工具和其他公开渠道识别出197件相关案件,并对其地域分布、审结时间、案由及当事人情况进行了深入数据分析。结果显示,涉碳案件数量和复杂性逐年上升,以民事案件居多,且具有显著的政策导向型司法特征。
 
为了明确司法对涉碳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创新做法,课题组重点研究了碳市场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场外交易的法律效力、碳排放配额的财产属性、履约清缴与司法执行的顺位及数据造假责任等复杂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反映了司法在合理界定碳排放配额法律属性、绿色金融商事案件和环境信息披露案件中的裁判规则探索,以及完善司法协同机制方面的理念。课题组还对未来涉碳市场司法趋势进行了预测,建议关注涉碳排放权担保、清缴行政处罚、破产纠纷、金钱债权执行及自愿碳市场相关案件,以便更好地适应变化中的法律需求和市场环境,保障碳市场健康发展。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陈兴华以“《能源法》篇章逻辑及主要内容解读”为题作了报告。她强调,《能源法》的出台体现了对能源发展、能源安全、能源转型等的重视,对在能源领域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她认为,《能源法》具体实施中存在挑战,例如能源监管机制的建立、市场机制的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此外,基于《能源法》中直接的涉碳条款,《能源法》的实施除了对新能源发展是极大的利好,对全国碳市场建设也将产生深远和积极的影响。
 
在圆桌讨论环节,多位来自实务界的专家就碳市场建设、司法保障、碳金融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建议。
 
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汪令新分析了当前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针对破产企业在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上清偿顺序不明确的问题,应明确配额清缴义务的部门法属性,以法律手段确保这一义务的履行;面对碳市场参与主体及碳金融投资者预期不稳定的问题,应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通过法律界定来稳固市场信心;对于企业恶意卖空配额后通过申请破产注销以逃避履约的问题,应加强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机制探索,可以考虑追究恶意卖空企业的刑事责任,并探索股东连带责任等法律手段,以此形成有力的震慑,确保碳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之婧介绍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碳交易市场案件方面的经验和挑战。她强调:“要通过发挥审判机关的力量服务湖北乃至全国的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运行。”碳排放配额作为“其他财产性权利”,其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及履约等法律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格外关注。她还介绍了现有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例如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若将其视为法律上的“其他财产性权利”,则对应的三年冻结期限可能影响到企业清缴履约。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生态环境部碳中和专项法律顾问王海军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历,介绍了碳市场数据质量问题和碳排放配额保全执行方面的问题。他认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而最新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加大了对企业的行政规制力度。他还提到,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被查处的时间节点直接影响到违法所得的数额认定,故应进一步探索和明确“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含义。
 
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冷秀丽律师就碳资产托管及碳金融市场的未来走向发表了专业见解。她指出,尽管碳市场相关法律服务尚未上升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主流业务,但前端市场对律师的需求已逐渐显现,一定程度上预示着后端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她特别强调了碳资产管理机构对法律顾问服务的迫切需求,就碳资产托管市场而言,场内托管市场的风险相对可控,然而仍有企业出于各种现实因素考量,转而寻求场外托管的方案。场外托管虽然灵活,却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则,这无疑增加了资金安全和合同履行方面的风险。在讨论碳资产配额的履约清缴问题时,她强调,碳排放配额履约是实现减排的工具,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金钱交易。
 
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大力律师的发言集中在两个议题:一是律师团队如何协助企业合规参与全国碳市场和区域碳市场;二是交流讨论市场业务创新中的碳资产管理、碳金融、碳足迹碳标签等新业务中的司法实践难题。他先是结合与国网等能源企业合作的经验,阐述了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并针对企业碳资产管理和碳金融领域具体法律服务,提出要利用法律专业知识技能帮助企业减少风险,进而推动碳市场法治进程。他还结合为地方碳市场、部分控排企业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介绍了地方碳市场的发展前景、相关业务开拓和风险预防工作和经验。
 
 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吉律师结合自实践经验,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表示,碳排放配额相关交易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是包含着新问题的老问题。老问题体现在处理涉碳数据的违法行为时,除了要适用作为特殊法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行政法规,还应当遵守作为一般法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应重点关注据以认定碳排放数据造假的证据合法性,以及据以处罚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问题。特别是碳排放数据造假涉及到较多技术层面问题,需要确保取证方法的科学性。而新问题则体现在碳市场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厘清和完善,如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的造假重点排放单位所售碳排放配额能否正常用于清缴、因行政处罚而被核减掉的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在年度总排放配额框架下如何处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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