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GT中打击“洗绿”行为的重要举措
一、禁止展示基于非认证计划或由非公共机构设立的可持续性标签(Private sustainability label)。指令限制了可持续性标签的使用,使用基于非认证计划或由非公共机构建立的可持续性标签将被列入黑名单,会被视为不公平商业行为而被禁止。可持续性标签认证计划将由具备国际、欧盟标准和程序所规定的资质,且独立的第三方进行。
二、禁止使用未经认证的通用环境声明(Generic environmental claims)。例如:“环境友好”、“生态友好”、“绿色”、“环境正确”、“碳友好”等或类似的声明,这些声明会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卓越环境绩效。卓越的环境绩效(Excellent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定义为:以明确和突出的措辞提供了特定具体说明。例如,“气候友好型包装”属于通用环境声明,而“生产该包装所用的能源100%来自可再生资源”则属于特定具体说明。公认的卓越环境绩效证明方式:符合欧盟No 66/2010法规或成员国官方认可的EN ISO 14024 生态标签计划,或符合其他适用的欧盟法律的顶级环境绩效。
三、禁止基于片面的产品信息对整个产品进行环境声明宣传,除非这些声明描述准确且经过验证。例如,当产品以使用回收材料进行环境声明时,消费者会误以为整个产品都是由回收材料制成的,实际上可能只有产品包装或部分成分是由回收材料制成,商家需明确说明其产品的回收材料含量。
四、禁止基于温室气体排放抵消,宣称产品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对环境得影响。例如,“气候中和”、“二氧化
碳中和”、“气候净零”等。此类声明只有在基于产品的实际生命周期影响时才允许使用,而不能基于抵消产品价值链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而使用。
五、禁止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作为产品的显著特征。商家在推广其产品时,不能将产品需遵守的法律要求作为产品的独特卖点。例如,《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Ecodesign for Sustai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规定某件产品应包含多少可回收成分,规定内的可回收成分就不能再作为一个卖点来宣传,但任何超出强制性要求的积极举措都可以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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