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协议将直接和间接排放分为三大类:
· 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来自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来源,例如,自有或控制的锅炉、熔炉、车辆等燃烧产生的排放;自有或受控工艺设备中化学品生产的排放。
· 范围2:消耗外购电力、热力或蒸汽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 范围3:其他间接排放,例如外购材料和燃料的提取和生产、报告实体不拥有或控制的车辆中的运输相关活动、范围2未涵盖的电力相关活动(例如T&D损失),外包活动、废物处理等。
基于科学的目标必须涵盖范围1和范围2。对于范围3排放量占其范围1、2和3总排放量的40%以上的企业,目标必须涵盖范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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