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近零碳工厂创建指南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4-07-16 09:28

一、概念定义
近零碳园区:是指在一定产业集聚区域范围内,通过能源、产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生态等多领域技术工艺的集成应用和管理机制创新实践,基本达到近零碳园区标准的产业园区。
近零碳工厂:是指在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排温室气体,自主减排达到了同行业先进水平基础上,通过实施固碳、碳汇项目和绿电、绿证交易、碳交易等多种手段和方式,对工厂边界内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抵消,基本达到近零碳工厂标准的工厂。
二、申报主体
园区试点申报主体为我市范围内各类园区,包括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园区、中外合作园区等多种类型。
工厂试点申报主体为我市范围内的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实施主体明确、规划边界清晰、减碳潜力较大、创新动力较强,具有明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2. 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等方面应具有一定基础,能够根据统一规范的核算方法,准确清晰核算碳排放量。
3. 有明确的组织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试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4.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符合条件的主体自愿提出申请,并可自行或委托有技术实力的专业机构按照要求编制试点创建方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并在申报日期(根据申报通知)截止前经属地部门初审后分别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按要求编制试点建设方案,试点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创建步骤
(一)试点探索
1. 申报试点。2024年7月开展首次近零碳园区、近零碳工厂试点申报工作。
2. 项目遴选。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特色鲜明、指标设置科学、有复制推广价值的试点项目,并对创建方案提出评审指导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形成最终的试点创建方案。
3. 项目确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培育园区、工厂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试点园区、工厂,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近零碳园区、近零碳工厂试点计划。
(二)全面建设
1. 项目实施。试点项目单位按照试点创建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建设工作。
2. 过程跟踪。建立试点项目动态跟踪机制,定期跟进试点项目单位建设情况,指导解决试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做法。
(三)验收总结
1. 申请验收。试点项目单位完成创建方案目标任务并达到验收要求时,可自行或委托有技术实力的专业机构编制自评估报告,提出验收申请。
2. 总结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试点项目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试点项目分别授予市级近零碳园区、近零碳工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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