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碳普惠交易规则(试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章来源: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碳交易网2024-05-31 08:37

关于公开征集《银川市碳普惠交易规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全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
 
    为规范碳普惠交易行为,维护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银川市碳普惠交易规则(试行)》,现面向全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欢迎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联 系 人:吴 斌  
 
 联系电话:0951-5556301
 
 电子邮箱:ycsggzy@126.com
 
 附件:银川市碳普惠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5月30日
附件:
银川市碳普惠交易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碳普惠交易行为,维护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依据《银川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银川市碳普惠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银川市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银川市“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简称“交易系统”)从事碳普惠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碳普惠,是指针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低碳出行、能源资源节约等领域的减碳行为,基于本市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运用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励机制。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是指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经市生态环境局核证备案的减排量。核证减排量的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第五条 碳普惠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碳普惠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当具备普惠性、可量化性、额外性、唯一性。
第六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购买碳普惠,按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规定用于大型活动碳中和、抵消企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个人抵消等,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碳普惠交易系统运行服务的主体(简称“交易中心”),为碳普惠交易受理、审核、报价等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职责负责银川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以下简称核证减排量,PHCER)的审核管理,向购买PHCER实施碳中和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放碳中和证明。
第九条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交易系统的统一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交易主体和方式
第十条 碳普惠交易的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经市生态环境局核证备案,出让其可交易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意向受让方:是指有意向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受让方:是指通过交易系统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碳普惠交易由交易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方式进行。主要包括公开竞价、协议出让两种交易方式。
(一)公开竞价:是指同一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出让标的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唯一竞争条件的情况下,交易中心组织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认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二)协议出让:是指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先协商确定价格等交易要素后,通过平台公示协议内容,在公告期内无异议,按照协议方式确认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四章  公开竞价
第一节  交易委托
第十二条 出让方以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应通过交易系统委托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自然人身份证;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代表身份证与授权书;
(三)碳普惠方法学备案情况;
(四)银川市碳普惠项目减排量申报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二节  交易受理和公告发布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收到出让方提交的全部委托文件2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符合交易要求的,依据委托文件编制出让公告;经审核不符合交易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和纠正要求,待完善后重新提交;交易中心对交易主体资格有疑义的,可通过交易系统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在征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出让公告经出让方确认后,交易中心联合出让方在交易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一)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方及交易中心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出让标的名称、方法学、碳普惠减排量和交易编号;
3.出让标的起始价和受让条件、交易方式等;
4.公告起止时间、竞买申请起止时间、资料审查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
5.特别声明事项;
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出让须知中应当载明意向受让方申请资格审查时需要提交的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代表身份证与授权书;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碳普惠权交易公告一经发布,不予撤销。公告内容在公告期间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出让方和交易中心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原公告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节 竞买申请和资格确认
第十六条 有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购买需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二款载明相关资料。
意向受让方申请购买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数量不得高于出让标的数量。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在公告规定的意向受让方竞买申请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交易要求的,向意向受让方发放资格确认书;经审核不符合受让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和纠正要求;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的,可通过交易系统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在征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发放资格确认书。
 
第四节 报价与竞价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参加碳普惠权交易报价和限时竞价。
(一)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只能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首个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是增价幅度的整数倍,增价幅度最小为0.01元人民币。符合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收并即时公布。
    (二)在报价期截止前,意向受让方应当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三)报价期截止,没有意向受让方报价的,本次出让活动结束。
(四)报价期截止,仅出现一家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确定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并以该报价进行协议出让。
(五)报价期截止,出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环节,限时竞价的时长为30分钟。
1.进入限时竞价后,以报价期最高报价作为限时竞价的起始价,意向受让方可进行多次报价,并且在系统当前公布价格基础上至少增加一个增价幅度。
2.竞价时间截止,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取每个受让方的最高报价和购买数量,最终将出让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按照报价高低排序分配给各个受让方,即价格高者优先获得所需排污权指标后,当出让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还有剩余时,再分配给价格次高的,以此类推,直到出让的碳普惠减排量全部分配完毕或全部受让方均获取时停止分配。
第十九条 出让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一次未交易完的,出让方可再次委托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二十条 因意向受让方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后果,电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公告规定的交易时间节点均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显示时间为准。
 
第五节  成交确认及价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达成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系统确定的受让方、成交价格和数量,在交易系统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交易中心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将收集的材料或出现的情况书面提交有审核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交易中心将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给异议人。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合同》。交易系统根据成交信息自动生成合同模板,出让方和受让人可在线编辑或上传附件,经双方确认合同信息无误后,加盖机构电子签章、法人电子签章,在线完成合同签订。交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处所;
(二)出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出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碳普惠减排量缴纳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在交易双方签订《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价款,并将缴纳凭证上传至交易系统,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四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因交易发生改变的,交易系统自动在碳普惠数据库中进行核减。
 
第五章 协议出让
第二十五条 交易方式确认为协议出让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自行协商碳普惠减排量交易价格等要素,双方签订出让协议;
(二)出让方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组织协议出让,并提交碳普惠减排量出让协议和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的资料;
(三)交易中心收到出让方提交的全部委托文件2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编制协议出让公示信息,经出让方确认后,通过交易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和纠正要求,待资料完善后重新提交;
(四)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交易中心在公示结束3个工作日内出具协议出让无异议证明;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将收集的异议材料或出现的情况书面提交有审核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交易中心将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给异议人;
(五)交易双方应在收到无异议证明5个工作日内,在线签订《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合同》;
(六)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缴纳通知单》;
(七)受让方在交易双方签订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价款,并将缴纳凭证上传至交易系统;
(八)出让方和受让方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因交易发生改变的,交易系统自动在碳普惠数据库中进行核减。
 
第六章 交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交易中心可终止碳普惠交易活动:
(一)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依法要求终止交易活动的;
(二)转让方提出正当理由的;
(三)核证减排量有争议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碳普惠自然灭失的;
(五)碳普惠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交易终止的,由交易中心发布交易终止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系统自动对碳普惠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建立电子档案妥善保管,应归档的资料包括:
(一)交易双方提供的基本材料;
(二)交易合同;
(三)交易实施过程的记录资料;
(四)成交通知书;
(五)转让结果公示资料;
(六)交易价款支付凭证;
(七)有关行政审批资料;
(八)其它应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交易系统应建立档案查询系统,依法依规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提供交易档案查询服务,并做好查询记录留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银川市纪检监察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依法对交易中心以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成交项目后期履约过程进行监督,督促交易双方及时签订合同上传系统,及时缴纳交易价款上传支付凭证。
第三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有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行为和违反交易规则的其他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须严格履行交易合同,并对其所订立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双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交易标的瑕疵、交易双方作出的声明、承诺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等,由交易各方负责并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有违反本规则规定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对碳普惠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和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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