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IPC号大组和小组及其在《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中的关系 | ||
问题内容 | 1、有关资料中说,IPC专利号中大组和小组,从形式上来看是上下级关系,但实质上更类似于并列关系,即在具体进行分类时,如果在各小组的分类位置中找不到合适的分类号,就只能将这个主题分在最接近的上位组,也即大组中。因此对于任意大组和小组的IPC号,如E02B9/00(大组)和 E02B9/08(小组),若某专利被分为E02B9/08中,就不会有E02B9/00的分类号,反之亦然。依然说法是否正确?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印发的《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中给出的IPC号范围中,出现了一些含NOT的表述,如E02B9/00(NOT:E02B9/08)。似乎这里面的大组和小组并非符合前述所说的“并列关系”。如何理解该分类体系中的大组号,在使用该分类体系时,是否可以认为此处的大组号表明的含义是包括其本身和其下所有小组的专利号? | ||
答复内容 |
您好,一件专利被分在与该技术相符的最低位置的分类。当包含多项技术内容时,可以分在多个分类位置。IPC大组号表明的技术含义是包括其本身和其下所有小组分类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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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部 2024.05.06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