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时间:发电行业企业(含自备电厂)碳排放数据核查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于2024年6月10日前完成。水泥、钢铁、有色等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核查于2024年8月10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于2024年9月10日前完成。其他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核查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其他行业企业复查工作于2024年11月10日前完成。(采购人根据当前政策文件确定具体核查、复查时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变动,完成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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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共7个包,拟确定各包服务供应商各一名:
01包: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查,其中发电行业文审复查53家,现场复查15家,非发电行业文审复查57家,现场复查17家;
02包:对乐山市、雅安市、阿坝州的55家企业开展碳排放核查;
03包:对成都市、德阳市、遂宁市的58家企业开展碳排放核查;
04包:对泸州市、绵阳市、内江市、巴中市的56家企业开展碳排放核查;
05包:对宜宾市、凉山州、甘孜州的33家企业开展碳排放核查;
06包:对达州市、广安市、自贡市的33家企业开展碳排放核查;
07包:对资阳市、攀枝花市、南充市、眉山市、广元市的33家企业开展碳排放核查。
★二、商务要求(第1-7包)
1、完成时间及地点
1.1 完成时间:发电行业企业(含自备电厂)碳排放数据核查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于2024年6月10日前完成。水泥、钢铁、有色等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核查于2024年8月10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于2024年9月10日前完成。其他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核查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其他行业企业复查工作于2024年11月10日前完成。(采购人根据当前政策文件确定具体核查、复查时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变动,完成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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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完成地点: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各重点企业现场。
2、付款方法和条件
签订项目合同后30日内预付30%合同金额,中标人完成对各自负责企业的核查,按时提交核查报告,并通过四川省
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验收后,在收到中标人完善的发票资料后30日内采购人通过转账方式向中标人付款。
3、验收标准:采购人将对中标供应商在核查及复查过程的人员配置和核查及复查报告的数据来源、真实性随时进行抽查。中标供应商严格按照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最新出台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开展核查及复查,核查及复查数据准确可靠,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规范、具有可比性,便于主管部门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对比分析,最终达到主管部门要求。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
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采购人逾期支付采购资金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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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验收时间:项目全部完成后30日内。
5、合同期内,采购人将按照以下指标对服务质量实施考核,如未达到考核标准,采购人有权对投标人处以相应的处罚。
(1)投标人响应时长超过采购人要求,每次扣除当年合同总金额5% ,事件响应超时累计3次以上,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投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复查),并接受采购人的不定期检查。如数量或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每次扣除当年合同总金额5% 。核查(复查)不满足合同要求3次及以上,从第3次起,每次扣除合同总金额10%。
(3)以上所有违约条款,发生总次数超过5次的,除相关合同金额扣除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三、服务要求(第1包)
1、中标人复查行为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对复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保证复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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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开展项目复查期间提供3-5人的项目团队人员常驻四川省内开展复查工作。
(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中标人切实提高复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本项目配置专业的复查人员,对相关企业开展复查,确保复查质量。
4、能独立完成复查工作的专业复查人员配置要求: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4.2属于核查(复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人员的本公司在职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4.3具有至少二年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包括:
CCER项目审定与核查,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碳排放核查(或复查),或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4.4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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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投标人廉政、保密、自律服务以及与被复查企业不存在影响复查结果准确性的业务往来关系的承诺。
(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复查要求:投标人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对部分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论进行复查,并提供复查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复查总体情况、详细问题汇总表及下一步数据质量提升建议等)
服务要求(第2-7包)
1、中标人核查行为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对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保证核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开展项目核查期间提供3-5人的项目团队人员常驻四川省内开展核查工作。
(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3、中标人切实提高核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本项目配置专业的核查人员,对相关企业开展核查,确保核查质量。
4、能独立完成核查工作的专业核查人员配置要求: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4.2属于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人员的本公司在职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4.3具有至少二年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包括:CCER项目审定与核查,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碳排放核查(或复查),或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4.4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5、提供投标人廉政、保密、自律服务以及与被核查企业不存在影响核查结果准确性的业务往来关系的承诺。
(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核查要求:投标人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文件评审、现场核实等方式开展企业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相关信息和数据等核查,出具核查结论,按照要求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四、其他要求
1.履约能力:
第1包: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1日至今开展的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企业碳排放(或温室气体排放)复查等类似履约经验。
第2-4包: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1日至今开展的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企业碳排放(或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等类似履约经验。
第5-7包: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1日至今开展的类似履约经验。
2.项目人员配置:
1)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类、能源或质量管理类正高级职称。
2)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环保类、能源或质量管理类正高级职称。
3.项目实施方案:
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中(包括:1)准备阶段、2)实施阶段、3)报送阶段);
对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分析: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1)碳排放核查方法、2)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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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水平: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中为完成采购人需求而进行质量控制水平(包括:1)质量2)控制标准、3)质量控制的程序)的控制措施明确;
实施进度安排: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中实施进度安排(包括:1)时间进度表、2)人员分组及配置、3)激励制度)进度明确;
4.内部规章制度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包含1)组织结构;2)人员职责;3)内部质量管理;4)风险控制制度;5)开展2020年度以来至少一次公正性自查等;
5.本地化服务: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办公地点。
注:1、标注“★”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或者负偏离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未标注“★”条款为一般性条款,如不满足或有负偏离,则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扣分。2、若技术要求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均不作为招标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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