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的地理位置独特,资源极富优势,发展潜力巨大,尤其是
碳汇资源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抓住碳经济、碳产业发展的机遇,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碳经济体系和碳产业体系,对东北全面振兴具有重大和积极意义。
我国东北地区拥有广袤、雄厚的碳资源,诸如森林、湿地、草原、平原、山地和海洋及湖泊,都是碳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一方面,东北地区碳经济意识相对薄弱,对碳经济和碳产业的认识、理解上与先进国家和地区存在较大距离。另一方面,碳产业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东北地区尚未形成具有竞争力和一定体量影响力的碳产业体系,包括产业理论体系、产业标准体系及产业实施体系。例如,在碳汇及衍生产品、
碳配额及
碳交易、
CCUS(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及
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尤其在碳经济及碳产业的跨境合作方面,与一些先进国家及先进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
为此,需要从战略高度就东北地区实施碳经济和碳产业作出系统布局和全面安排,尽早关注东北地区、东北毗邻国家及地区的碳资源及
碳价值,并适时根据不同国家特点推进东北地区碳经济、碳产业的跨境合作。
第一,强化与东北亚地区的合作共识。在整个东北亚地区,日韩的碳经济、碳产业意识相对较强,产业布局及产业格局相对科学,未来发展方向也比较清楚。中国东北地区的碳经济、碳产业的整体发展态势虽落后于日韩,但认识能力在逐步提升,且产业格局及布局已见端倪,加之拥有丰富的碳汇资源,发展潜力雄厚。蒙古国的碳经济、碳产业基础有限,但联合国及多个国家表示愿意为其提供支持与便利,相关产业发展前景良好。俄罗斯拥有极具竞争力的碳汇资源,但因俄乌冲突和美欧对俄制裁等因素,在国际
碳中和与碳达峰的合作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大。这为中国,尤其是中国东北地区在碳经济、碳产业的跨境合作提供了契机。为此,建议进一步强化东北与东北亚地区在碳经济、碳产业跨境合作方面取得基本的共识。
第二,强化与东北亚地区的产业协同。基于中国东北与东北亚诸国在碳经济、碳产业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应当进一步加强与东北亚国家在碳经济、碳产业的产业协同,取长补短。一方面,要了解东北亚其他国家在碳经济、碳产业的发展现状;另一方面,也要了解东北亚其他国家在碳经济、碳产业方面的发展特点,形成、完善我们自发的碳经济和碳产业的战略方向与产业竞争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和实现东北与东北亚国家在跨境合作方面的全面协同。
第三,强化与东北亚地区的战略对接。碳经济不是一地经济,也不是一国经济,而是典型的区域经济和全球经济。同样,碳产业也是区域产业和全球产业。正是基于碳经济、碳产业的这一跨境、跨国特征,强化东北与东北亚地区相关国家在碳经济、碳产业的战略对接就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在未来日韩是否出台“碳关税”极不确定的情况下,东北地区与东北亚诸国在碳经济、碳产业的战略对接方面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四,强化与东北亚地区的机制合作。中国与日韩存在着多方合作机制,同时,中国与蒙古国、俄罗斯也有着一些合作机制,包括政府间、产业间、智库间、行业间乃至民间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这些机制在实施碳经济与碳产业方面的更广范围、更大领域的合作,是东北地区需要重新审视的,也需要东北地区与东北亚诸国通过一些政府及民间的机制实施交流乃至合作。例如,充分利用已坚持多年的中日韩合作对话等二轨机制。
第五,强化与东北亚地区的规则融合。碳中和与碳达峰有其自身的标准和规则。建议在三省一区之间制定和颁布具有通识性、通达性、跨国别的标准和规则,与东北亚相关国家在碳经济、碳产业标准和规则方面相融合。(作者是海南中改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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