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 张要波:一部立法的总体思路,必须要围绕并服务于它的立法目的。也就是说,我们希望实现什么样的立法目的,就应当相应确定合适的立法思路。《条例》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全国
碳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围绕这一立法目的,我们主要强调三点:
一是坚持全流程管理。对构成
碳排放权交易的要素和各个主要环节,包括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以及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交易主体、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
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制核查、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和市场交易等这些主要环节,《条例》做到了全覆盖,力求不留空白、不留盲区。
二是保持必要的弹性。大家都知道,我国碳市场总体还属于一个新事物,全国碳市场2021年7月上市交易,到现在不到3年的时间,整个建设运营还有很多需要探索和创新的地方。立足于这样一个基本的实际情况,《条例》在制定的时候,重在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框架性制度,一方面要为碳市场的运行提供基本的遵循,确保规范有序,同时在相关制度设计上,要保持必要的弹性,为今后的探索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大家注意到,《条例》的名称叫《暂行条例》,实际上也是体现了这样一个总体思路。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因为碳排放数据真实性是碳市场政策功能是否能够发挥、市场能否健康运行的关键和前提。大家都注意到,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排放数据造假这样一个苗头性问题,因此立法必须突出问题导向,及时作出有效回应。《条例》把有效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作为重要内容,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四个方面,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保障碳排放市场政策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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