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是为确保全国
碳市场运行管理制定的专门行政法规,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
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的发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双碳”工作的重要政策工具。此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碳市场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执行,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满足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实际需要。因此,制定《条例》是我国碳市场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为提升监管效能,《条例》还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平台,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条例》还从6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分别是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等。此外,对于地方碳市场,《条例》规定:一是《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二是《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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