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宁夏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工作的管理,提升
碳排放数据质量和保障配额清缴
履约,推动全区碳排放权改革重点任务落地见效,近日,我区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23年12月22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要求,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必须符合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等两项条件,其中全国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生物质发电机组、掺烧发电机组、特殊燃料发电机组、使用自产资源发电机组和其他特殊发电机组等机组类别暂不纳入配额管理。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通过全国
碳市场管理
平台更新辖区内下一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宁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以及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按照规定,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相应在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及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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