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在2015年的COP25
会议上签订,旨在希望各缔约国能为缓解全球变暖做出贡献,使未来全球温度不超过工业革命前的2摄氏度,并努力保持在1.5摄氏度的范围之内。
《巴黎协定》第六条由九段组成,为各国如何“寻求自愿合作”(pursue voluntary cooperation)以实现其气候目标提供了原则。
而《巴黎协定》第六条规定了缔约方自愿合作实现《巴黎协定》国家气候行动计划(国家自主贡献,NDC)中规定的减排目标和适应目标的三种方法。其中第六条第 1 款所设的机制能使一个国家的一家公司减少
碳排放量,并将这些减少量转化为信用额来出售给另一个国家的另一家公司。购买这些信用额的第二家公司就能利用它们来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或帮助其实现净零排放。
第6.2条和第6.4条的市场机制
第 6.2 条允许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相互进行减排量和清除量贸易。这些交易信用被称为“国际转让缓解成果”(ITMO - 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它们可以用二氧化碳当量 (CO2e) 或使用其他指标来测量,例如可再生能源的千瓦时 (KWh)。
第 6.4 条将创建一个由联合国实体(称为“第 6.4 条监督机构”监督的全球市场。项目开发商将要求向监管机构注册其项目。项目必须得到实施国和监管机构的批准,然后才能开始发放联合国认可的信贷。这些积分被称为 A6.4ER,可以由国家、公司甚至个人购买。
这两条都将在今年的COP28上有所更新,例如第6.4条将阐述有关碳移除(carbon removal)的具体方案。
第 6 条碳市场是否已经建立并运行?
国际转让缓解成果 (ITMO),即第 6.2 条规定的
碳信用额,已经可以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易。秘鲁和瑞士等国家已经制定了具体的框架来购买此类信贷并将其计入所谓的国家自主贡献(NDC-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然而,各国缔结 6.2 双边协议通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仍需要敲定报告和国家授权的额外要求,因此 ITMO 广泛交易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至于根据第 6.4 条 (A6.4ERs) 创建的信用,最早要到 2024 年才可能发行或交易。该系统由上述联合国监督机构监督。 A6.4 在该监管机构和集中登记机构到位之前,ER 无法进行交易。
详细规则仍需敲定。其中包括管理项目在注册前如何评估、如何衡量减排量、系统如何为适应提供资金等的规则。仍需要开展大量工作。
拓展阅读:
https://unfccc.int/process/the-paris-agreement/cooperative-implementation#Article-6-work-in-2020---UN-Climate-Change-Dialogues-2020-Climate-Dialogues
https://www.twycc.org.tw/blog/p-1/past-and-present-of-paris-agreement-article-6-811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Paris_Agreement
https://carbonmarketwatch.org/2022/11/02/cop27-faq-article-6-of-the-paris-agreement-explained/
https://www.ecosystemmarketplace.com/articles/what-to-watch-for-voluntary-carbon-and-article-6-at-cop-28/#:~:text=Under%20Article%206%2C%20corresponding%20adjustments,but%20not%20for%20voluntary%20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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