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环交所”)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意愿接受上海环交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碳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团体标准(标准编号:T/CIECCPA 002—2021)开展碳管理体系评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了上海环交所对碳管理体系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和评定项目的运作及其监督要求。
本办法所称的评定机构是指具有碳管理体系评定能力,对申请进行碳管理体系评定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的
碳排放管理能力、
碳资产管理能力、
碳交易能力和
碳中和能力等进行评定的独立于上海环交所的外部机构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评定人员是指具有碳管理体系评定专业能力的,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申请组织贯标碳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的独立于上海环交所的外部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评定项目是指评定机构、评定人员针对申请组织的碳管理体系进行评定的具体项目。
第四条 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应遵循“自愿、独立、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环交所设置碳管理体系
专家委员会、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对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下设评定机构工作组、评定人员工作组及评定项目委员会等机构。
第六条 碳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是上海环交所设立的服务于碳管理体系升级、推广、培训、贯标评定等相关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第二章 评定机构管理
第七条 评定机构工作组负责对评定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对评定机构进行监督。
第八条 评定机构监管
评定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碳管理体系评定机制,完善评定活动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所从事的碳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规定。
评定机构应坚持咨询服务与评定审核相分离的原则,禁止评定机构为同一项目同时提供评定审核和咨询服务。
评定机构和申请组织不得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九条 评定机构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评定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三)有5名及以上具有开展碳管理体系评定专业能力的人员;
(四)建立并有效运行评定工作程序,完善评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所从事的碳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符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职业道德以及不遵守评定工作委员会管理要求的评定机构,评定机构工作组对其相关申请行为不予受理。
已经备案的机构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评定机构工作组有权撤销该备案。
第三章 评定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定人员工作组负责对评定人员进行信息备案,对评定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评定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二)熟悉了解国家政策和《碳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要求,具备评定相应的专业能力;
(三)拥有3年及以上从事企业碳排放、碳交易、碳资产、碳中和等相关工作的经验,或具有3年等同于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水平;
(四)评定人员不得同时被2个或2个以上评定机构聘用。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职业道德以及不遵守评定人员工作组管理要求的评定人员,评定人员工作组对其相关申请不予受理。
已经备案的人员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评定人员工作组有权撤销该备案。
第四章 评定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定项目委员会负责碳管理体系评定项目的复核、公示,评定项目的信息保留与公开,评定项目的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
第十五条 评定复核与公示
评定项目委员会对评定机构所提交的评定项目进行复核审查,确认所申报的评定项目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评定结论是否正确。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定机构补充完善;对评定结论未能通过复核的则予以退回。
通过评定复核的项目,在评定管理
平台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
若在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评定项目委员会通过项目复核。
第十六条 信息保留与公开
依托评定管理平台对碳管理体系评定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管理。对于不涉及申请组织与评定机构商业秘密以及评定人员个人隐私的信息,按约定对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各相关方的监督。
评定机构应对评定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
申请组织对评定结果及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诉,评定机构应接受申请组织申诉,并在1个月内将相应的处理结果送交申诉方,再将申诉方的申诉材料及其处理结果呈交评定管理平台。
申诉方对评定机构所作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评定管理平台向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投诉。
申请组织认为评定机构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等规定并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可向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投诉。
任何相关方均可通过评定管理平台向碳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评定机构或评定人员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经评定项目委员会确认所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评定工作委员会应组织专家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方或举报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环交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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