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优先开展
绿色出行、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生态系统
碳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碳普惠
方法学研究和申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开发碳普惠
方法学,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碳普惠项目的开发主体可作为项目业主参与项目审定和项目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个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委托碳普惠项目运营机构,代理其参与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探索与国内其他省市地区建立碳普惠跨区域合作、共建与联通机制。依托天津市现有
碳排放权管理系统建设碳普惠服务
平台,逐步增加碳普惠减排量的备案、签发等功能,推动碳普惠服务
平台与市信息资源平台共享交换数据。核证减排量可以通过天津市
碳排放权
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天津市碳排放权
交易系统自愿购买核证减排量实施
碳中和,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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