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交部法律和国际条约司司长黎德幸女士率领的越南代表团在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上分享越南对征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关于各国应对气候变化义务的咨询意见的观点。
越通社驻德国记者报道,越南代表强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调整海上所有活动,其中包括维护海洋安全的法律框架。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有权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与许多参与国一样,越南认为,根据《公约》中海洋环境污染的定义,温室气体排放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活动。各国有义务对其管辖的国家机构、集团和企业采取必要措施来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越南代表认为,贫穷国家难以获取
绿色技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因此,希望各发达国家促进向资源有限而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的国家转让
绿色技术。
越南代表强调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即多年来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上担负更大的责任。其他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表达了与越南相同的观点。
越南代表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发表讲话体现了越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国家在这方面的义务,而且重申了越南尊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根据国际法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贯政策。
越南曾经参加国际法院其他讨论会。 在联合国大会上,越南也是首批制定关于要求国际法院就气候变化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决议的5个成员国之一。
各国代表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上发表关于征求该法庭对气候变化的咨询意见的活动从9月11日至25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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