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三方面支持举措。一是资金支持。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示范项目,统筹利用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将符合条件的示范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同时,鼓励各地区通过预算内投资及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的支持。二是金融支持。加强金融税收政策支持,积极发挥
碳减排支持工具、气候投融资等
绿色金融产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并落实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保险补偿机制。三是其他要素保障。加强用能要素保障,将
碳减排效果作为节能审查的重点考量因素;加强用地要素保障,鼓励地方探索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保障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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