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其中明确将涉
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范围,引发社会关注。
为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绿色化、低碳化,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其中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而言,准确可靠的碳排放数据既是生命线,也是保证碳排放交易公平公信的基石。从此前碳排放权市场运
行情况看,大部分中介机构都能恪守职责、遵守规范,但也有一小部分机构在检验检测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编制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时,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授意指导企业制作虚假样本,严重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运行。运用法律手段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已成为实践的迫切需要。
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首次纳入刑法定罪量刑,对打击环境数据造假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中介机构就温室气体排放提供的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的性质、功能相当,且相关造假行为同样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解释》明确将涉碳排放造假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并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一项长期任务。将涉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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