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环境监察罚字〔202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意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692684H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二层202-22号
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是2021年北京市重点
碳排放单位,2021年度二氧化碳许可排放量为8639吨,实际二氧化
碳排放8901吨,超出配额许可262吨,你单位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仅
履约8639吨,属于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碳排放
履约。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信息、北京市碳排放交易
注册登记簿网站截图、碳排放成交均价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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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境监察听告字〔2023〕1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两个月内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根据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立案前六个月本市碳排放权场内交易成交均价为118.44元/吨)的3.15倍予以处罚,即九万七千七百四十八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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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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