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这部浦东新区法规,是继《上海市浦东新区
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后,第三部围绕
绿色生态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按照“引领区意见”部署要求,《规定》进一步聚焦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高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引领带动全市生态环保法治建设。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规定》后发现,这部浦东新区法规在生态环保领域创新性提出多项制度机制。
在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预防制度方面,创新性规定浦东新区要推动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协同编制,完善
碳排放管理制度,将
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同时,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机制,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同步办理。
《规定》还创新性提出,浦东新区要探索推行农田退水规范化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动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管控机制,加强针对新污染物全过程的管控和治理;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等。
为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创新性提出,依法登记的环保公益性组织可以应邀以磋商第三人等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探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电子化评估方式、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制度、探索认购
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就现场采样、非现场技术监测等作出探索性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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