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抚州市首例“以碳代偿+补植复绿”进行生态修复案在临川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此案是该市首例以补植复绿并结合购买
碳汇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去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临川区展坪镇南塘村彭源四组责任山上砍伐湿地松、阔叶树共计197株,采伐林木蓄积为25.2187立方米。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生态环境功能受损,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因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功能受损的责任,其中补植复绿费用7309元,造成的碳汇损失价值3191.4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6月5日上午,临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张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不上诉。
本案通过以碳汇为媒介进行替代性修复,将“以碳代偿+补植复绿”有效结合,推动被告人以购买生态系统碳汇产品等多样化形式弥补环境损害,创新了环境资源损害赔偿方式。
据悉,以购买生态系统碳汇等生态产品的方式修复被损害环境资源,已成为守护绿水青山的一种新模式,既向社会公众树立了“保护者受益、损害者担责”的鲜明导向,又有效推动了环境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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