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快建立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青海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和省林草局联合印发了《青海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水环境质量、水源涵养和水资源综合管理三类因素统筹分配,明确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通过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到流域范围内各地区,并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奖罚机制等。《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黄河、长江流域及澜沧江流域的40个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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