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法律对于
碳排放权1的法律属性未有明确的界定。从学理角度,由于
碳排放权具有多重特性(如财产价值属性、行政规制属性),目前中国学界对其法律属性未形成通说,有部分学者认为其应作为一类新型财产权对待。
实践中财政部关于碳排放权的
会计处理方面的通知、个别地方司法机关的个别判例、2023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中相关表述,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碳排放权的财产权性质。我们也将进一步地观察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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